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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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农税字[1990]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6-29 13:21:26
实施时间: 2004-4-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 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
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
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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