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
发文文号: | 财农税字[1990]71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6-29 13:21:26 |
实施时间: | 2004-4-6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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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 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 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 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 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