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2002年账务设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库[2001]6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8 08:03:58 |
| 实施时间: | 2002-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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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中央有关部门,同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行政单位会计信息,规范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行为,根据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现将行政单位会计2002年账务设置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在《2001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础上,按照政府收支分类改革总体安排和预算管理的实际需要作了调整,各行政单位会计账务设置应根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变化作相应处理。 二、“拨入经费”、“拨出经费”应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科目。 三、“经费支出”科目应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分设二级科目,二级科目下的“目”级科目按财政部《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规定调整设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反馈。 抄送:审计署,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