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1989]国税地字第098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7:11:24 |
实施时间: | 1989-9-2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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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1989年内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所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1989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