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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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种可否按全额提取手续费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0]111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17:07:56
实施时间: 1990-8-3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湖南省审计局:
 你局湘审财字[1990]第120号请示报告收悉,经与审计署研究,由我局答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代征手续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从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内提取。”这里的“其他工商各税实际收入”,是指其他工商各税金额,既包括由代征单位或代征人代征的税款,也包括由税务部门直接征收的税款。
另外,当时的“其他工商各税”包括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税收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一些老的税种的名称已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为此,一九八六年以后,将车船使用牌照税改名为车船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分成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但改名后这三个税种并不是新税种,而只是对原来两个税种的更名和修改。此外,打击投机倒把补税罚款收入也已改名为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因此,按财政部[73]财税字第53号文的规定,车船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税款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仍可以按其实际收入金额的百分之五以内提取代征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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