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1]209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7:06:09 |
实施时间: | 1991-1-1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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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129号《关于对邮电部门所属企业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企业和座落在城市、县城以外的电信企业自用的土地,1990年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一年"。现免税期限已满。经研究决定,从1991年起,对邮电部门所属的邮政、电信企业恢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特此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