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石油生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1]485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7:05:23 |
实施时间: | 1991-4-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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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关于对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鉴于石油生产企业的现实情况,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