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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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发[1991]484号
发文部门: 国税总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17:04:33
实施时间: 1991-4-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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