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1]484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7:04:33 |
实施时间: | 1991-4-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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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我局[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关于对煤炭企业生产用地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问题的规定》曾明确"对于直接用于煤炭生产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税。" 考虑到煤炭行业的现状,经研究决定,在1991年内仍继续执行[1989]国税地字第08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