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2]733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7:02:49 |
实施时间: | 1992-5-13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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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我局国税函发[1991]1404号《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曾明确"林业系统的林区贮木场、水运码头用地,原则上应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考虑到林业系统目前的困难,为扶持其发展,在1991年12月31日前,暂予免征土地使用税"。现经研究决定,在1992年内,仍继续执行国税函发[1991]14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