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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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
发文文号: 财会二字[1996]00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16:58:32
实施时间: 1996-1-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一、 关于确定合并范围时重要性原则的运用
1. 当子公司资产总额、销售收及当期净利润额按照下列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式得出的比率均在10%以下时,根据重要性原则,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
2. 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以及利润标准计算公式如下:
资 产 标 准=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销售收入标准=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利 润 标 准=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母公司当期净利润额
3.计算上述比例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当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资产标准、销售收入标准和利润标准计算公司式中的“该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 、“该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应当按照所有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和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有的数额加总计算。
(2)在资产总额标准中“母公司资产总额与其所有的子公司资产总额的合计额”,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资产总额计算确定。
(3)销售收入标准中的“母公司销售收入与其所有的子公司销售收入的合计额”, 按照母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和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的数额计算确定。
(4)利润标准中的“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中母公司所拥有的数额”,根据该子公司当期净利润的数额和母公司持有权益性资本的比例计算确定。
4.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对子公司重要性进行判断,应当结合各子公司与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之间的内部交易和投资数额等因素进行考虑。
5.对于本年度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或本年度发生亏损的子公司,即使符合上述标准,也应当将期纳入合并范围。
6.运用重要性原则确定合并子公司的范围时,应当遵循一贯性原则的要求,在各合并期间连续使用。
二、特殊行业是指银行和保险业。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以不将其纳入合并范围。但其会计报表必须作为企业集团财务报告的附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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