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关于从事交通运输的外商投资企业界定问题的批复 |
发文文号: | 国税函发[1994]383号 |
发文部门: | 国税总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15:24:05 |
实施时间: | 1994-7-4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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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北京市税务局: 近接你局询问,从事搬家、搬运等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说交通运输业,包括从事搬家、搬运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从事函件物品(特快)传递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