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13:01:53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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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缴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