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13:01:53
实施时间: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缴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办理。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