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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汇总报表金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91]财预字第14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11:57:26
实施时间: 1991-11-3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有关部委,国务院各部
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央总金库:
  1954年以来,我国的财政、财务及会计决算的汇总报表一直以“千元”为金额单
位。由于经济发展,财政收支数额不断增加,各种决算汇总报表继续以“千元”金额
单位给数据的报表的汇总带来了不便。为了统一各种汇总报表的金额单位,提高工作
效率,经研究决定,自1991年起,各有关方面报我部的财政、会计决算汇总报表的金
额单位,由“千元”改为“万元”。现将有关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和中央各部门年终
报送我部的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汇总报表及各种企事业会计汇总报表(包括
工交、商贸、农财、文教行政、外事及基建等,下同)的金额单位,统一由“千元”
改为“万元”。中央级事业行政经费支出决算报表中的“事业行政经费银行支出数汇
总表”仍按原来的规定,以元(元以下记至角分)为金额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以下各级财政总决算和中央各部门系统
内的各种会计决算报表的金额单位仍按原来的规定执行,不作改动。
  三、地方和中央的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养老
保险基金决算报表的金额单位也一并参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办理。
  此外,各级财政总会计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仍按现行制度规定,
以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记至角分。
  请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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