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
| 发文文号: | [94]财会字第02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11:40:07 |
| 实施时间: | 1994-1-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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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 有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94)财会字第0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八号主席令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外商投资企 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 业税暂行条例。有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应按照我部“关于印发企业 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93财会字第83号文)中所附《关于 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关于营业税会计处理 的规定》执行。另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补充明确如下: 一、凡《关于消费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科目的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均相应记入“产品销售税金”科目。凡《关于营业税会 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企业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的营业税,外商投资企业 均相应记入“营业税金”科目。 二、《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6各款中的“其会计处理办法按照现 行有关会计制度规定办理”,对外商投资企业分别是指: (一)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与固定资产的价款一 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企业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劳务直接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免税项目 以及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其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班税额应税劳务的价 款一并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实行简易办法计算交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企业,其购入货物及接受应税 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应直接计入有关货物及劳务的成本,会计处理方法与(二)相 同。 (四)企业购入货物取得普通发票(不包括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应按发票所列 货物价格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7中“应付利润”科目,外商投资应 相应改为“应付股利”科目。 四、《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0第三款中,企业因将自产、委托 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而应交的增值税,外商投资企业应借记“职工奖励及 福利基金”科目,贷记“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五、《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二)12中“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外 商投资企业应相应改为“原材料_待处理原材料损失”、“在产品_待处理在产品损 失”、“产成品_待处理产品损失”等科目;购进货物中途改变用途的,外商投资企 业应将其进项税额相应转入“在建工程”、“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等科目。 六、企业接受投资转入或接受捐赠转入的固定资产,其专用发票或海关完税证明 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等科目。 七、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币的企业,“应交税金”帐户应作为外币帐户,发 生的有关交纳税金的业务为外币业务,按现行会计制度办理。月份终了,该帐户的帐 面记帐本位币余额应按月末汇率进行调整,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上述企业在交纳增值税时,应按“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科目中人民币的贷方 发生额减除人民币的借方发生额后的差额计算,而不应按记帐本位币的借贷方发生 额计算。 八、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帐户的格式: 1.以人民币作为记帐本位的企业,可采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所 附帐户的格式。 2.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的企业,如因采用复币记帐而不便采用上述多栏明 细帐格式的,也可在“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 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三级明细科目,分别采用 三栏式明细帐进行核算。三级明细科目的三栏式明细帐格式举例如下: 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_进项税额 ━━━━┯━━━━━━┯━━━━━━┯━┯━━━━━━━━━ │ 借 方 │ 贷 方 │借│余 额 ├─┬─┬──┼─┬─┬──┤ ├─┬─┬───── 略 │人│汇│位记│人│汇│位记│或│人│汇│位 记 │民│ │ 帐│民│ │ 帐│ │民│ │帐 │币│率│币本│币│率│币本│贷│币│率│币 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度终了,应结出各三级明细帐的年终余额,并按年终余额进行下列转帐: (1)将“出口退税”和“进项税额转出”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 帐的贷方。 (2)将“已交税金”明细收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的借方。 (3)转帐后将“进项税额”明细的余额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进行比较, 如销项税大于进项税额,则将“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转入“销项税额”明细帐的 借方,转帐后“销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尚未交纳的增值税;如进项税额大于销 项税额, 则将“销项税额” 明细帐的余额转入“进项税额”明细帐的贷方,转帐后 “进项税额”明细帐的余额表示多交的或待扣的增值税。上述“进项税额”或“销项 税额”明细帐的余额应与二级明细帐的余额核对相符。九、外商投资企业应根据《关 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中规定的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编制“应交增值税明细表”, 该表编号为“会外工(或会外商等)01表附表6”,并按规定上报。 以某种外币作为记帐本位的企业,本表应根据“应交税金_应交增值税”帐户各 三级明细帐中的人民币金额直接编制,不得采用折合的方法将以记帐本位币编制的报 表折合成人民币报表。 1994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