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工商年检如有建账、审计、年检等疑问,欢迎拨打本所服务热线:
62526672、62529672
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函[2006]45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6-29 09:24:12
实施时间: 2006-5-1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北京、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山东、河南、广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报送呆帐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5〕50号)和《关于报送2005年度贷款核销情况的函》(开行函〔2006〕11号),申请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发生的呆帐损失准予税前扣除。现就国家开发银行呆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来函及所附材料反映,经国务院或者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其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核销了8笔呆帐损失,金额总计为1,919,112,653.19元,其中2004年度为1,264,087,239.36元,2005年度损失金额为655,025,413.83元(详细情况见附件)。根据《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上述已核销的8笔呆帐损失按税收有关规定在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友情链接

+ 申请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