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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94]财会字第2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11:32:32
实施时间: 1994-6-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政部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
  缴税款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94)财会字第23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税款若干
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15号),现对退税后的有关会计处理
办法作如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应在“营业外收入”科目下增设“退税收入”明细科目,核算由于
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而比依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和国家
税务局《关于对小轿车征收特别消费税有关问题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计算的应缴纳的
税款多缴纳、并由税务机关预退或退回的税款。企业收到税务机关预退或退
还的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退税收入”科目。
 企业收到的退税不论属于哪一年度的多缴税款,均应并入收到退税当年的损益。
如收到退税年度与所退税款所属年度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不同或处于不同的税收优惠
期,是否进行纳税调整,按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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