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
| 发文文号: | [94]财会字第45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11:28:46 |
| 实施时间: | 1994-10-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 所属行业: | 农、林、牧、渔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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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粮食政策调整后企业若干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94)财会字第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现就粮食企业有关会计处理 问题规定加下: 一、政策性补贴的处理 企业应在年终决算前对“应收补贴款”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核算企业应收 财政部门的各项补贴,包括记入企业盈亏的和不记入企业盈亏的补贴款。1992年3月31 日以前,清理划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也通过本科目核算。本科目所属明细科目的设 置应与“政策性补贴明细表”(附后)项目相同。 1.企业对应收补贴款的核算内容进行调整时,对原在“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 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核算的属于1992年 3月31日以前发生的政策性财务挂帐 ,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应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对于1992年 3月31日以后发生的各项政策性补贴,借记“ 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扶持性补贴)”科目,贷记“应 弥补亏损”“应收加价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原“应弥补亏损”和“应收加价款”科目相应取消,“其他应收 款”科目不再核算各种补贴和财务挂帐的内容。 2.企业经过调帐以后,按规定计算出应收财政部门的各种补贴时,记入盈亏的部 分,借记“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目)”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不记入盈 亏的部分,如企业在收购环节发生的收购粮食价外补贴等,按定购价款,借记“商品 采购”等科目,按应收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补贴款(粮油价格补贴──收购粮食价 格补贴)”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帐款”等 科目。 收到各项补贴和收到核销政策性财务挂帐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补贴款(有关明细科吕)”科目。 二、粮食帐务挂帐的处理 按照财政部〔94〕财商明字8号电报等有关规定,清理核实1992年3月末的财务挂 帐,包括政策性财务挂帐、经营性财务挂帐和尚待处理的其他财务挂帐三部分。政策 性财务挂帐在“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经营性财务挂帐通过“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核算,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 挂帐,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核算。 1.企业应对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的核算内容进行清理转帐,属于 转出的政策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属于转出的待处 理其他财务挂帐,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 ”科目, 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经营性财务挂帐,在“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科目下设专户核算,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 挂帐)”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从其他方面转入的经营性财 务挂帐,凡属后损挂帐的,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 自,贷记有关科目,凡属其他经营性财务挂帐的,借记“营业外支出──清理财务挂 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2.企业尚待确认责任的其他财务挂帐,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 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确认责任后,分别转入政策性财务 挂帐或经营性财务挂帐,借记“应收补贴款──政策性财务挂帐”科目或“利润分配 ──未分配利润(经营性财务挂帐)”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 贷产损溢(其他财务挂帐)”科目。 三、企业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利润 分配专项弥补财务挂帐”等科目。 四、各类储备粮油调拨销售差价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中设置“应缴储备粮油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企 业调拨销售储备粮油应上缴的差价款,并分别储备粮油差价款的类别,如“国家储备 粮食差价款”“国家储备食油差价款”“专项储备粮食差价款”“国家储备食油差价 款”“地方储备粮食差价款”“地方储备食油差价款”等进行核算。 企业销售储备粮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同时将国家规定应上交的差价款部分,借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缴 款──应缴储备粮油差价款”科目。上缴差价款时,借记“其他应缴款──应缴储备 粮油差价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归还吞吐调节粮财政代垫利息、费用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缴款”科目中设置“应缴吞吐调剂粮代垫利息和费用”明细科 目,核算企业销售吞吐调节粮应归还财政代垫的利息、费用款,其帐务处理比照上述 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六、会计报表的处理 为了反映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有关政策的实施情况,应对《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中有关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和补充。 1.在损益表“商品销售收入”项目(?1行)下,设置“减:抵扣销售收入的应 缴款”项目(1—1行),反映企业调拨销售各类储备粮油按规定应上交的差价款和销 售吞吐调节粮应归还财政代垫的利息、费用款。 2.在利润分配表“盈余公积补亏”项目(第11行)下,设置“专项弥补的财务挂 帐”项目(11—1行),反映企业当年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数额。 3.分财务状况变动表“提取盈余公积(用盈余公积补亏以“—”号表示)”项目 (第24行)下,设置“专项弥补的财务挂帐(以“—”号表示)”项目(24—1行), 反映企业当年用利润以外的资金弥补经营性财务挂帐的数额。 4.粮食企业应增设“政策性补贴明细表”(会商02表附表 3)(格式附后),反 映企业各种政策性补贴的拨补情况。企业应根据“应收补贴款”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 目分析填列。 附件:政策性补贴明细表 抄送: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 附件:政策性补贴明细表 ┏━━━━━━━━━━━━━━━━━┳━━┳━━┳━┳━━━━━━━━━┳━┓ ┃项目 ┃行次┃上期┃本┃本期已补数 ┃期┃ ┃ ┃ ┃应补┃期┣━┳━━━━━━━┫末┃ ┃ ┃ ┃ ┃应┃已┃其中 ┃未┃ ┃ ┃ ┃贴未┃补┃补┣━━━━━━━┫补┃ ┃ ┃ ┃补数┃数┃数┃已补上期未补数┃数┃ ┃ ┃ ┣━━╋━╋━╋━━━━━━━╋━┫ ┃ ┃ ┃1 ┃2┃3┃4 ┃5┃ ┣━━━━━━━━━━━━━━━━━╋━━╋━━╋━╋━╋━━━━━━━╋━┫ ┃一、粮油价格补贴 ┃ 1┃ ┃ ┃ ┃ ┃ ┃ ┃1、收购粮食价外补贴 ┃ 2┃ ┃ ┃ ┃ ┃ ┃ ┃2、军供粮食查价补贴 ┃ 3┃ ┃ ┃ ┃ ┃ ┃ ┃3、军供食油差价补贴 ┃ 4┃ ┃ ┃ ┃ ┃ ┃ ┃4、粮食挂牌销售差价补贴 ┃ 5┃ ┃ ┃ ┃ ┃ ┃ ┃5、抛售储备粮食差价补贴 ┃ 6┃ ┃ ┃ ┃ ┃ ┃ ┃6、抛售储备食油差价补贴 ┃ 7┃ ┃ ┃ ┃ ┃ ┃ ┃7、供应贫困地区农村返销粮差价补贴┃ 8┃ ┃ ┃ ┃ ┃ ┃ ┃8、其他价格补贴 ┃ 9┃ ┃ ┃ ┃ ┃ ┃ ┣━━━━━━━━━━━━━━━━━╋━━╋━━╋━╋━╋━━━━━━━╋━┫ ┃二、粮油费用和利息补贴 ┃10┃ ┃ ┃ ┃ ┃ ┃ ┃1、国家储备粮油费用补贴 ┃11┃ ┃ ┃ ┃ ┃ ┃ ┃(1)粮食 ┃12┃ ┃ ┃ ┃ ┃ ┃ ┃(2)食油 ┃13┃ ┃ ┃ ┃ ┃ ┃ ┃2、专项储备粮食利息、费用补贴 ┃14┃ ┃ ┃ ┃ ┃ ┃ ┃(1)费用补贴 ┃15┃ ┃ ┃ ┃ ┃ ┃ ┃(2)利息补贴 ┃16┃ ┃ ┃ ┃ ┃ ┃ ┃3、商品储备食油垫息 ┃17┃ ┃ ┃ ┃ ┃ ┃ ┃4、地方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 ┃18┃ ┃ ┃ ┃ ┃ ┃ ┃(1)粮食 ┃19┃ ┃ ┃ ┃ ┃ ┃ ┃(2)食油 ┃20┃ ┃ ┃ ┃ ┃ ┃ ┃5、原平价周转库存粮食利息和费用补┃21┃ ┃ ┃ ┃ ┃ ┃ ┃6、代垫吞吐调节粮利息、费用 ┃22┃ ┃ ┃ ┃ ┃ ┃ ┃7、粮食建仓贷款贴息 ┃23┃ ┃ ┃ ┃ ┃ ┃ ┃8、其他利息、费用补贴 ┃24┃ ┃ ┃ ┃ ┃ ┃ ┣━━━━━━━━━━━━━━━━━╋━━╋━━╋━╋━╋━━━━━━━╋━┫ ┃三、扶持性补贴 ┃25┃ ┃ ┃ ┃ ┃ ┃ ┃1、经营性补贴 ┃26┃ ┃ ┃ ┃ ┃ ┃ ┃2、离退休人员经费补助 ┃27┃ ┃ ┃ ┃ ┃ ┃ ┃3、行政人员经费补助 ┃28┃ ┃ ┃ ┃ ┃ ┃ ┃4、其他补贴 ┃29┃ ┃ ┃ ┃ ┃ ┃ ┣━━━━━━━━━━━━━━━━━╋━━╋━━╋━╋━╋━━━━━━━╋━┫ ┃四、政策性财务挂帐 ┃30┃ ┃ ┃ ┃ ┃ ┃ ┣━━━━━━━━━━━━━━━━━╋━━╋━━╋━╋━╋━━━━━━━╋━┫ ┃合计 ┃31┃ ┃ ┃ ┃ ┃ ┃ ┣━━━━━━━━━━━━━━━━━╋━━╋━━╋━╋━╋━━━━━━━╋━┫ ┃补充资料: ┃ ┃ ┃ ┃ ┃ ┃ ┃ ┃经营性财务挂帐(以“-”号表示) ┃32┃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