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95]财会字第13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11:21:29 |
| 实施时间: | 1995-3-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 所属行业: | 旅游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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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95)财会字第13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 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 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 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 的质量保证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 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并在 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 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