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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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95]财会字第1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11:21:29
实施时间: 1995-3-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旅游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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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的通知
  (95)财会字第13号

国家旅游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经国务院批
准,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根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
则,现对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有关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 172存出保证金”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缴纳
的质量保证金。
  二、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借记“存出保证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按规定收到的质量保证金利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企业未达质量标准发生赔偿,按规定补足质量保证金,借记”营业外支出──质
量赔偿损失”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存出保证金,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并在
第29行项目下,增设“其中:存出保证金”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存出的质量保
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借方余额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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