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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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会〔2000〕1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11:03:59
实施时间: 2001-1-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会计处理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财 政 部
  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00〕18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
兵团:
 现将《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
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车辆购置税会计处理规定

2000年11月30日


附件:
车辆购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已经发布,为了规范相关会计核算,现
对有关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
应税车辆,按规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二、企业购置的减税、免税车辆改制后用途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应补交的车辆购
置税,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现行会计制度中有关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核算内容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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