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财会字[1994]08号 |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11:02:18 |
| 实施时间: | 1994-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会计处理规定 |
| 所属行业: | 采掘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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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财政部 关于印发《关于资源税 会计处理的规定》的通知 1994年2月21日 (94)财会字第08号 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保证和促进财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9号发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 规定,现发给你们。请转告所属企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随时函告我部。 附件: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总后财务部。 附件: 关于资源税会计处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已经国务院发布,现对有关会计处理办法规定 如下: 一、企业缴纳的资源税,通过"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核算。 二、企业计算出销售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 -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企业计算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应缴纳的资源税,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 用"等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 金--应缴资源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按实际支付的收购款,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 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应 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上缴资源税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五、企业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在购入液体盐时,按所允许抵扣的资源税,借 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按外购价款扣除允许抵扣资源税后的数额,借 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应支付的全部价款,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 企业加工成固体盐后,在销售时,按计算出的销售固体盐应缴的资源税,借记"产品 销售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目;将销售固体盐应纳 资源税扣抵液体盐已纳资源税后的差额上缴时,借记"应缴税金--应缴资源税"科 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