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重新登记的通知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6]316号 |
发文部门: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轻工总会 |
录入时间: | 2006-7-17 9:35:03 |
实施时间: | 1996-9-19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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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 关于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进行 重新登记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盐务局(盐业公司、盐管办):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第197号令)已于1996年5月27日颁布实施,这是我国 实现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整顿食盐生产、流通秩序的重要法规。为贯彻《食盐专营 办法》,现就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盐业主管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学习 《食盐专营办法》,不断提高对食盐市场管理工作的认识,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轻工总会等五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盐市场管理, 坚决杜绝非碘盐进入缺碘地区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4]第3号)的要求,共同规 范食盐产销行为,管好食盐市场。 二、根据《食盐专营办法》规定,国家对食盐实行定点生产制度和批发许可证制 度。凡从事食盐生产、批发的企业,须按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方可从事生产、 经营业务。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 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盐业主管机构要根据《食盐专营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从事食盐生产、销售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坚决杜绝 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 三、现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的企业,须在1996年10月15日以前,向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经营申请。符合条件的,由盐业主管机构发 给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或食盐批发许可证。生产、批发企业凭"证书"或"许可证" , 于1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 批发企业,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注明"食盐生产"、"食盐批发"或"盐(含食 盐)生产"、"盐(含食盐)批发"。未经重新登记的企业,从1997年1月1日起不得 从事食盐生产、批发业务。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