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登记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3]第322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09:23:53 |
| 实施时间: | 1993-1-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 所属行业: |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加强对会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在经济体制改革 中的作用,现作如下通知: 一、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应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 准登记注册。未经核准登记,不得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从事活动。 二 、 各级工商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企业人登记管理的规定,对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会计师事务所除从事会计业 务外,不得从事其它与会计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会计师事务所的专职从业人员必须 在8人以上,其中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不得少于5人。会计师事务所要有固定的办公 地点,未经核变更登记不得擅自迁址。 三、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按企业人设立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 ,一般应从严控制。在登记时应提交财政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分支机构的文件。分支机 构庆当有具人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其他专职人员。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分 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受理会计业务、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审计及验资报告; 其人、财、物由设立分所的会计事务所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对于提供虚假证明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予制止,同时通报有关机关或部门,并可根据《企业人登记管理 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经教育、制止和处理仍 不改正的, 可按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其营 业执照。对于提供虚 假证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工商行政机关应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年度检验。对不按期参加年检,或 者长期不开展经营活动的会计事务所,应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以收取分支机构管理费为收入,不 直接从事会计业务的会计事务所,应限期改正。 按照财政规定,通过清理整顿,凡是没有列入清册的会计师事务所,一律不得继 续从事会计业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限期要求其办理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的,应销 其营业执照。 六、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设立的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按本通知的 精神进行整顿和纠正。 七、会计师事务所的主办单位,应加强对所属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监督、并协 助有关行政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八、有会计业务的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三年一月十一日 验资文件样本 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 委托单位: ( )字第 号 本所接受贵单位关于验证注册资本的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根据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贵单位的帐表等进行了验证,现将验证的结果 报告如下: ┏━┯━━━━━━━━┯━━━━━━━━━━━━━━━━━━━━━━━━━━━━━┓ ┃ │申请开业企业名称│ ┃ ┃ ├────────┼─────────────────────────────┨ ┃申│ 地 址 │ ┃ ┃请├────────┼─────────┬────┬──────────────┨ ┃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 ┃ ┃业├────────┼─────────┼────┼──────────────┨ ┃企│经济性质 ││核算形式│ ┃ ┃业│ (企业类型) ││ │ ┃ ┃基├────────┼─────────┼────┼──────────────┨ ┃本│批准机关 ││批准文号│ ┃ ┃情│ ││ 及日期 │ ┃ ┃况├────────┼─────────┼────┴──────────────┨ ┃ │经营范围 ││ ┃ ┠─┼────────┼─────────┼─────────┬─────────┨ ┃ │ │ 长期投资占│ 所有者权益│ 长期投资 ┃ ┃投│ 投资单位名称 │净资茫?│ (净资产)│┃ ┃资│ ├────┬────┼────┬────┼────┬────┨ ┃来│ │报表数 │ 确认数 │ 报表数 │ 确认数 │ 报表数 │ 确认数 ┃ ┃源├────────┼────┼────┼────┼────┼────┼────┨ ┃的│ │ │ │ │ │ │ ┃ ┃审│ │ │ │ │ │ │ ┃ ┃验├────────┼────┼────┼────┼────┼────┼────┨ ┃ │ 合计 │ │ │ │ │ │ ┃ ┠─┼────────┼────┴────┼────┴────┼────┴────┨ ┃ │ │ 无形资产投资 │ 货币投资│ 实物投资 ┃ ┃缴│ 投资单位名称├────┬────┼────┬────┼────┬────┨ ┃纳│ │应缴金额│确认金额│成交金额│确认金额│应缴金额│确认金额┃ ┃出├────────┼────┼────┼────┼────┼────┼────┨ ┃资│ │ │ │ │ │ │ ┃ ┃额│ │ │ │ │ │ │ ┃ ┃验├────────┼────┼────┼────┼────┼────┼────┨ ┃证│ 合 计│ │ │ │ │ │ ┃ ┗━┷━━━━━━━━┷━━━━┷━━━━┷━━━━┷━━━━┷━━━━┷━━━━┛ 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 签章) 年 月 日 (验资文件样本) 开业登记验资说明 注册会计师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验资文件样本) 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 本所接受贵单位关于验证注册资本的委托,指派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根据 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和贵单位的帐表等进行了验证,现将验证的结 果报告如下: ┏━┯━━━━━━┯━━━━━━━━━━━━━━━━━━━━━━━┓ ┃ │ 企业名称│ ┃ ┃ ├──────┼────────┬───────┬──────┨ ┃委│ 地 址│ │核算形式│┃ ┃托├──────┼────────┼───────┼──────┨ ┃单│ 批准机关│ │财会人数│┃ ┃位├──────┼────────┼───────┼──────┨ ┃情│法定代表人 │ │ 开户银行名称 │┃ ┃况├──────┼────────┼───────┼──────┨ ┃ │ 经济性质│ │账 号│┃ ┃ │(企业类型)│ │ │┃ ┃ ├──────┼────────┼───────┼──────┨ ┃ │原注册资本 │ │变更后注册资本│┃ ┠─┼──────┼────────┼───────┴──────┨ ┃ │ 资金状况 │企业报表数│ 验证数(单位:元)┃ ┃ ││ (单位:元) │ ┃ ┃ ├──────┼────────┼──────────────┨ ┃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国家资本金│ │ ┃ ┃委│ │实├─────┼─────┼──────────────┨ ┃托│ │收│法人资本金│ │ ┃ ┃单│其│资├─────┼─────┼──────────────┨ ┃位│ │本│个人资本金│ │ ┃ ┃责│ │ ├─────┼─────┼──────────────┨ ┃全│ │ │外商资本金│ │ ┃ ┃状│ ├─┴─────┼─────┼──────────────┨ ┃况│中│资本公积│ │ ┃ ┃ │ ├───────┼─────┼──────────────┨ ┃ │ │盈余公积│ │ ┃ ┃ │ ├───────┼─────┼──────────────┨ ┃ │ │ 未分配利润 │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资产总计 │ ┃ ┗━┷━━━━━━━━━━━━━━━┷━━━━━━━━━━━━━━┛ 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签章) 年 月 日 (验资文件样本) 开业登记验资说明 注册会计师签字 注册会计师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务所(签章) 年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