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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进行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2000]第15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7 09:22:59
实施时间: 2000-7-2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9年4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启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
做好换照工作的通知》(工商个字[1999]第92号),要求各地从2000年1月1日起启用
新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最迟到2000年6月30日前完成换照工作。自2000年7月
1日起, 个体工商户原使用的《营业执照》自行作废;个体工商户持旧照继续开展经
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今年8、9月份对个体工
商户换照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各地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基本情况:截止1999年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总数、
实际换照户数、未换用户数,其中:因统计不实形成的虚数,因停业、歇业未办理注
销的户数,其他原因未换照的户数。
 2换照工作中好的措施和经验。
 3换照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二、检查工作的安排
 18月份为自查阶段。各地应根据检查内容对本地个体工商户换照情况进行认真
检查。检查结束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
 2 9月份为抽查阶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地区个体工商户
换照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3检查工作结束后,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对各地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有关
情况进行总结和通报,对工作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对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完成换照工作的,将予以通报,并限期改正。
 三、检查工作的要求
 1各地接此通知后, 应认真组织自查工作。未按期完成换照工作的单位,通过
自查应抓紧全面完成换照工作,不留死角;同时摸清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教训。
 2请各地于9月5日前, 将个体工商户换照工作的总结材料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
理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总结材料。同时
报所在地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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