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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电力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电综[1997]537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力部
录入时间: 2006-07-17 09:19:15
实施时间: 1997-10-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我国将对供电营业区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这
是国家为了保障电力安全有序供应,防止不正当竞争而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目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正在依法对供电营业机构办理《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
发工作。现就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办理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问题通知
如下:
 一、《供电营业许可证》是供电营业机构在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
向用户供电的合法许可凭证。各地供电营业机构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统一
印制的、经电力工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核发的《供电营业许可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供电经营业务。
 二、"供电营业机构"是指:跨省电网经营企业、省电网经营企业、地方独立电
网经营企业、趸购转售供电企业、兼售电能的地方发电厂以及上述电网经营企业下设
的供电营业分支机构。
 三、目前已经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的供电营业机构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后,
应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重新登记。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供电营
业许可证确定的供电营业区域和营业方式,核定其供电营业机构的经营范围。未领取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供电营业机构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后,
应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和《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四、《供电营业许可证》的核发工作,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1998年12月31日止。
1998年12月31日后,未领取《供电营业许可证》的供电营业机构,不得继续从事供电
业务。仍从事供电业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
处理。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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