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国务院 |
| 录入时间: | 2006-07-17 09:09:39 |
| 实施时间: | 1998-8-1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 所属行业: |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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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机构名称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从即日起分别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 权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名称和印章,原名称和印章停止使用。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