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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7-17 8:27:21
实施时间: 1991-6-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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