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录入时间: | 2006-7-17 8:27:21 |
实施时间: | 1991-6-5 |
失效时间: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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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的筹建登记,是指新建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其筹建期满一年的,应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二、对不进行基本建设的“筹建处”不办理筹建登记。但对以“筹建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应按《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一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