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1997]90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44:19 |
| 实施时间: | 1997-3-2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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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适用〈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 (深工商市字 [1997]7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据《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市场开办单位必须具有市场所占用 土地或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对已经领取《市场登记证》,后因失去土地、房屋所 有权或使用权的,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于失去权利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 注销手续;如不按期办理,登记机关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不办理的,由登记机 关予以注销并发布公告。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