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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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00]第1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6:40:26
实施时间: 2000-7-5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有关问题的请示》(内工商函字[2000]91号)
收悉。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应由公司章程依法作
出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按出资比
例)的股东通过。
 二、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作出决议。原法定
代表人(执行董事)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股东会不能依照法定程序召开的,可
以由该公司出资最多或者持有最大股份表决权的股东(指单个股东)或其委派的代表
召集和主持会议,依法作出决议,否则,企业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变更登记。


  2000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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