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9]第7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38:38 |
| 实施时间: | 1999-1-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核定企业名称的外文名称。 新设立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热照上外文名称一栏予以空缺;变更企业名称的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外文名称也不再核准和打印。 二、本通知下发前已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有外文名称的,除变更 企业名称或企业申请取消外文名称外,暂予保留。 内资企业营业执照上标有外文名称的,应一律在1999年6月底前予以纠正。 三、企业需要使用外文名称的,应按文字翻译原则,将核准登记注册的中文名称 译成相应外国文字,即可使用。 请将本通知转发各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