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2012年度企业工商年检期限为2013年3月1日——2013年6月30日。详情请点击查看: http://www.yqck.com/news.asp?i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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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1997]2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6:34:41
实施时间: 1997-9-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
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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