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7]22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34:41 |
| 实施时间: | 1997-9-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登记注册管理 |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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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登记管辖的请示》(川工商[1997]97号)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一、《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因此, 依据《商业银行法》设立的银行,应按《公司法》的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二、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可在省一级工商行政管 理局登记注册。 一九九七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