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0]第106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21:41 |
| 实施时间: | 2000-5-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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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第106号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非公司企业法人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如何认定和处罚的请示》(京工商文字[2000]5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注册时,出资人以实物出资,开业后未办理财产所有权转移手续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一)项和《企业潜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二)的规定认定为“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并予以处罚。 二000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