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16:44 |
| 实施时间: | 2001-2-12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广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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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登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1]第40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你局《关于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工商合字[2000]61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金融体制改革的要求,原商业银行的部分债权转让给有关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后,应当事人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照《关于贯彻实施<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市字[1999]第212号)第11项的规定,依据当事人的变更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为其办理企业动产抵押权人变更手续。 二00一年二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