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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发文文号: [93]财会四字第4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录入时间: 2006-07-15 16:16:38
实施时间: 1993-7-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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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如何执行会计制度的复函

(93) 财会四字第44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1993年7月1日发来“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如何执行会计制度
的请示”函,要求对我部最近印发的(93)财会字第27号文附发的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7号文”)作进一步解释。
现就“27号文”中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和其他企业一样,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1992年11月
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在具体会计核算上,除“27号文”中第一至六条按文中
规定办理外,其他会计核算方法仍执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
 二、《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之后,又陆续印发了《外商投资企业会计科
目和会计报表》和《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但未印发其他类型外
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7号文”中第七、八、九条规定是指对于未
印发行业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房地产、租赁及其他金融、商品流通等行业的外商投
资企业可以就其行业特点部分比照相应行业的分行业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报
表项目,其余部分以及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政策仍按《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三、除工业、旅游及“27号文”第七、八、九条所涉行业外,其他行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也可以比照“27号文”第七、八、九条的原则办理。

199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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