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禁止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通告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人行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06:37 |
| 实施时间: | 1997-6-2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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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近年来,一些单位和个人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从事商业牟利活动的情况严重。 有的在香港回归前夕,擅自制作、销售"香港回归纪念章"牟取暴利;有的利用"世 界反法西斯战争暨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50周年"政治题材,公然制作、销售印有法 西斯头目头像的纪念章和二战时期日本侵略军战舰模型玩具;有的则盗用党和国家领 导人的名义作广告或用假冒伪劣商品欺骗消费者。这些行为,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产生了不良的政治和文化影响,必须依法严厉查处。经国务院同 意,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香港回归"名义举办商业性营销活动, 生产纪念品要严格控制,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制作、销售涉及重大政治题材、历史事件,使用党和国家领导人头像的纪念 品、宣传品、出版物等,必须报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纪念品、宣传品上流 明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产品的质量标准。 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含流通纪念币、金银币),是国家的法定货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装帧和销售,也不得擅自制作、销 售其放大或缩小的图案。 四、作用国旗、国徽制作、销售纪念品、宣传品、工艺品的,要遵守《国旗法》、 《国徽法》的在关规定,不得滥用国旗、国徽图案生产商品。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销售违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人民意愿的纪念品、 宣传品。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