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6:04:36 |
| 实施时间: |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治理“三乱”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 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还有差距。利用行政执法权力,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的行为时 有发生,个别单位还比较严重。为进一步规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的管理工 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问题的决定》 (中发 [1997]14号,以下简称《决定》) 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 七部门《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 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决定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 统集中清理整顿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收代扣费用和强行收费,干扰了财务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贯彻 执行,影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 法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深刻 理解《决定》、《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 顿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在全系统财务检查过程中对收费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整顿, 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在9月底前基本解决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问题。 在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时,对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代收的费用,要依据国家有 关政策法规,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理解和支持, 确保清理整顿工作顺利进行。 二、认真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坚决停止一切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 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照章收费,是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费 用,只能按照《规定》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费项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交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行的收费项目收取费用。绝不能利用 行政职能,甚至行政执法权力,在登记注册、年度检验、评比检查时,代其他部门、 团体、企业及其个人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取任何费用,更不允许巧立名目与其他部 门、团体、企业及其个人合办企业、搞项目收取费用。各地要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收 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属下列行为的必须立即停止: 1允许他人借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权力收取费用, 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 公场所收取费用的; 2利用行政权力使用工商行政管理收费票据为他人代收代扣费用, 或使用他人 收费票据代收代扣费用的; 3利用联合办公或联合执法检查等手段代任何单位收取费用的; 4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从中渔利的; 5强制企业、 个体工商户参加不必要的会议、培训、检查评比和学会、协会、 研究会等收取费用的; 6强行向企业拉广告收取费用的,强行向企业、个体工商户拉赞助的; 7强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订购报刊书籍和音像制品等收取费用的; 8与其他机关、 团体、企业以及个人合办企业、搞项目共同收取费用的; 9其他代收代扣行为。 凡清理前已经利用代收代扣提留分成的款项,要足额上缴同级财政处理,不得擅 自留用,更不得设立“小金库”。今后再有代收代扣、强行收费或分成款的,均属违 纪行为。 三、建立监督机制,确保清理整顿效果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清理整顿的同时,要结合实际,建立监督机制,制定防 止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等行为的措施,使工商行政管理收费制度化、规范化,保证清 理整顿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一是向社会公布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接受 社会和收费对象的监督。凡不属于公开公布的收费均属不正当收费,必须停止。二是 建立严格的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所有收费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工 商行政管理收费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不得再用。同时要定期检查收费情况,强化 对领购、结报、稽核、缴销等方面的管理,规范收费,堵塞漏洞,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代收代扣和强行收费行为。要加强对本级及下级机关财 务部门、执收部门收费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核对收费项目,检查收费标准,清理收 取的款项。凡不属于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的收费项目,不论范围大小、款额 多少,都必须即时清理,收取的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请各地于9月底前,将集中清理整顿的情况书面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