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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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164号
发文部门: 工商总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5:58:14
实施时间: 2001-6-28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能否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机构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22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和现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事业单位自身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事业单位依法举办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因此,事业单位不得设立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非独立核算的营利性经营机构。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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