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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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处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1996]3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5:52:23
实施时间: 1996-10-10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承租个体营业执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意见的请示》[京工商文字
(1996]19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转借、出卖、出租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违法经营行为中承租(受让)者的处罚,
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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