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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个字[1995]第254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5:51:43
实施时间: 1995-10-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可否由他人承包经营的请示》 (苏工商[1995]252号)
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六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
照后自己不经营而由他人承包经营是违法的。同意你局的处理意见。

  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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