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1997]10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48:52 |
| 实施时间: | 1997-4-14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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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所有(无)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个体工 商户的违法行为和集市贸易中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于经营者应该办理个体工商户 营业登记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册,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非法经营行为以及 集市贸易中无照经营行为,工商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处罚。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