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1996]27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48:05 |
| 实施时间: | 1996-8-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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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饰品认定处罚的请示》 (泸工商法[96]第215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 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 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 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