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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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营黄金饰品处罚认定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法字[1996]27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5:48:05
实施时间: 1996-8-1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黄金饰品认定处罚的请示》 (泸工商法[96]第215号)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金银饰品应是指完全由金银制作或含有金银的饰品的整体,
而不是仅指饰品中的金银部分,金银镶嵌饰品应属于金银饰品。因此,对违法经营金
银镶嵌饰品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
金银饰品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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