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法字[1996]26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47:19 |
| 实施时间: | 1996-7-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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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对 〈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有关问题的请示》 (穗工商 [1996]2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除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设立的 工商行政管理所和按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外,其他派出机构不具有 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 授权履行职责。 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设 立从事专项管理业务的派出机构。此类派出机构也应当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派出机关 的名义,并经派出机关授权履行职责。 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