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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5:34:26
实施时间: 2002-7-26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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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经纪从业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2]第182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经纪人资格审批事项的请示》(湘工商市字[2002]12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经纪人管理办法>的通知》(工商市字[1997]第1号)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经纪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并核发经纪资格证书。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可视情况授权省会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该市行政区域内的经纪从业资格考核及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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