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2]第11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32:59 |
| 实施时间: | 2002-5-20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金融证券、保险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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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第111号 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青海省分行营业部股东资格问题的紧急请示》(青工商函第00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故商业银行不得成为非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股东。考虑到商业银行依司法判决承接债权,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可先由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接债权,并办理变更登记。同时要求企业按照《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一年内将所承接的债权由商业银行予以处分,并在企业章程中作出特别规定。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持有工商企业股份问题的复函(略) 二OO二年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