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17:07 |
| 实施时间: | 2001-5-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安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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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革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