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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发文文号: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5:17:07
实施时间: 2001-5-9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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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认定企业主管部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119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革隶属关系后谁是原主管部门的请示》(工商企字[2001]8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对于已改变隶属关系、变更主管部门的企业,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提交改变隶属关系后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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