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7]26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14:18 |
| 实施时间: | 1997-10-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新华通讯社 《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 注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7]第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新华通讯社《关于新华社系统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 转发至辖区内各工商行政管理局。今后,凡新华社系统办理新的企业登记注册,均须 提交新华社经理部的批准文件。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此要求严格进行审核。 附件:(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