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开展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6]403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09:59 |
| 实施时间: | 1996-12-19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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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 《关于企业以社会调查名义开展评比活动应依据何法规进行查处的请示》 [(96)晋工商办便字第2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 字[1996]10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二条规定:"今后,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 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山西省 经济研究发展中心以社会调查名义继续进行评比活动, 违反了《通知》 精神。根据 《通知》第六条规定,其行为应由其上级党政机关负责处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 此事,尚无法律依据。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