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6]101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05:02 |
| 实施时间: | 1996-4-16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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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 公司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6]第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公司 登记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登记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最近,个别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违反《条例》 第八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企字[1996]第185 号,以下简称《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授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 司。为进一步明确公司登记管理辖权限,规范公司登记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条例》和《意见》的有关规定,没有公司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登记注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 司。 已授权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立即予以 纠正。 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67号文件精神改为分 局的,可以受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书面委托,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并核发盖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