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批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企字[1995]第34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5:04:24 |
| 实施时间: | 1995-3-1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问题的 请示》[苏工商(1994)25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和外国(地区)企业未经审批、登 记擅自开展常驻代表机构业务活动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均系违法行为。对这类违 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24日第18号令发布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条款,对其实施 处罚: 一、对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从事常驻代表机构 业务活动的,可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 处罚。 二、外国(地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未经批准登记,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应 属于无照经营,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六条 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可依照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也可 以按无照经营比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五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