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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泰法规
发文标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工商公字[1997]293号
发文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录入时间: 2006-07-15 14:56:38
实施时间: 1997-11-27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数: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加强进
口汽车牌照管理的精神,最近全国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公安部、海关总署、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部分地区领取了《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以下简
称《证明书》)的罚没车辆进行的抽查中,发现个别单位有伪造案情、冒领《证明书》
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照管理的通知》 (国办
发[1997]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缉私部门罚没收入上交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1993]54号) 精神,严格执法、从严管理《证明书》的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
题重申如下:
 一、1995年、1996年已经领取《证明书》,尚未将罚没款上交中央财政的,请按
规定尽快上交。
 二、各地要将1997年以来办理了《证明书》的罚没车辆销售情况、罚没收入上交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情况,按照《罚没车辆处理情况登记表》(附后)进行汇总,并于
1997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局。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缉私罚没款上缴的规定和财政部《关于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应缴中央财政的行政性收费、缉私罚没收入就地实施监督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监字
[1997]42号)精神,各地要统一将1997年办理了《证明书》的缉私罚没收入的50%,
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上交中央财政。缉私罚没收入上缴后,方能再办理《证明书》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办理《证明书》工作要从严掌握,严格把关。再办
《证明书》时,必须认真履行以下手续:
 1. 《证明书》 应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办理。需要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证时,要持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介绍信。
 2. 没收走私汽车、 摩托车的处罚决定书,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进行实质性审
查,并实地查验车辆。审查后要在处罚决定书上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章或附有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
 3. 《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上要有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领导签字,
并加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局章。
 4.应交纳50%的罚没款。
 五、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理的《证明书》要在公安部备案。为了防止《证明书》
填写错误,各地所报的处罚决定书及《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登记表》字迹要工整、
清楚。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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