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7]248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53:52 |
| 实施时间: | 1997-10-13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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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内容: |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投机倒把嫌疑人的财物在立案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可以扣留的请示》 (津工商检字(1997)第4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立案调查处理投机倒把案件过程中,对嫌疑人用于投机倒把 的财物,可以依照《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扣留。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