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标题: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劣质食盐问题的答复 |
| 发文文号: | 工商公字[1996]400号 |
| 发文部门: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 录入时间: | 2006-07-15 14:49:54 |
| 实施时间: | 1996-12-17 |
| 失效时间: | |
| 法规类型: | 工商其他法规 |
| 所属行业: | 其他行业 |
| 所属区域: | 全国 |
| 阅读人数: | 0 |
| 发文内容: |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否查处劣质食盐案的请示》[豫工商字(1996) 第3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盐业管理条例》和《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的有 关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 危害管理条例〉 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国办函[1994]103号),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有权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制造销售劣质食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二、依据《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 机关在查处投机倒把案件中,有权扣留相对人用于投机倒把的财务(包括与违法活动 有关的财务、销货款)。扣留财物时,应当办理扣留手续。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